申請要件 |
- 設籍本市半年以上之單親家庭,其未滿18歲之子女。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 父母一方死亡或離婚,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獨力照顧其生活者。
( 二 ) 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確實負擔其生活者。
( 三 ) 非婚生子女雖經生父認領,但以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為限。
( 四 ) 父母一方行蹤不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者。
( 五 ) 父母一方受處有期徒刑或拘束神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被執行中者。
( 六 ) 父母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但以一方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或成立訴訟上和解,拒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
( 七 ) 被單身收養者。
-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 2.5 倍。
- 動產﹝含存款、投資、有價證券、財產交易、中獎所得、一次性保險給付、車輛﹞4口以內未超過 120 萬,第5人起,每增加一口增加 18 萬元。
- 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 6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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