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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

    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
    申請要件
    1. 設籍本市半年以上之單親家庭,其未滿18歲之子女。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 父母一方死亡或離婚,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獨力照顧其生活者。 
      ( 二 ) 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確實負擔其生活者。 
      ( 三 ) 非婚生子女雖經生父認領,但以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為限。
      ( 四 ) 父母一方行蹤不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者。
      ( 五 ) 父母一方受處有期徒刑或拘束神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被執行中者。
      ( 六 ) 父母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但以一方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或成立訴訟上和解,拒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 
      ( 七 ) 被單身收養者。
    3.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 2.5 倍。
    4. 動產﹝含存款、投資、有價證券、財產交易、中獎所得、一次性保險給付、車輛﹞4口以內未超過 120 萬,第5人起,每增加一口增加 18 萬元。
    5. 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 650 萬元。
    應備證件
    1. 全戶戶籍謄本。(完整記事)
    2. 申請人郵局存款簿影本。
    3.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4. 學生證影本 (15歲以上)。
    5. 離婚協議書。
    處理時限 審核時間約1.5至2個月
    承辦課室 社會課(應備證件先送該里里幹事初審。)
    洽詢電話 (07) 8215176 轉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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