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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

    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
    申請要件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半年以上,並由父或母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子女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配偶死亡。

      二、父母離婚,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三、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

      四、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五、配偶行蹤不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六、配偶受處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配偶惡意遺棄。但以一方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或成立訴訟上和解,拒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

      八、單身收養子女。

      財稅標準: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二、全家動產(含存款投資等)1戶4口之內未超過120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增加18萬元;

      三、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650萬元。

    應備證件

    全戶戶籍謄本。(完整記事)

    離婚協議書。

    申請人郵局存款簿影本。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學生證影本 (15歲以上)。

    處理時限 審核時間約1.5至2個月
    承辦課室 社會課
    洽詢電話 (07) 8215176 轉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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