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演訓召集: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每次一日以內,必要時得延長為三日至五 日。(演訓召集應於備役役男退伍後八年內實施,每年並以一次為限)。 2.勤務召集:於非常事變或戰時實施之,每次三十日以內,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全年受 勤務召集總日數不得逾六十日。 感謝您上網關心本區役政訊息,如有任何問題,請來電兵役課( 8152486、 8154862、8157397)洽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