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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Q&A

    Q23.請問緩召、逐次召集、儘後召集規定如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03-27 12:31

    1.緩召:(兵役法第四十一條: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具下列情行之一者,
    得予緩召。)
     ( 1)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 2)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
     ( 3)國民中小學教員。
     ( 4)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 5)無同父兄弟而其生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後備軍人年齡三十歲)
     (6)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或執行中者。

    2.逐次召集:(兵役法第四十條及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戰時或非常事變時,
    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國家為支持戰爭保留前後方所不可缺少之人員,於
    作戰無妨礙時,對此項人員,得逐次列入召集。 )
     (1)中央或地方機關簡任十一職等及比照簡任十一職等以上人員。
     (2)在會期中之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
     (3)各級法院之法官、檢察署之檢察官。
     (4)公私立小學以上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
     (5)直接辦理兵役工作之役政或警察人員。
     (6)國防部所屬之聘雇人員。
     (7)正在辦理救災或救護傷患中之人員。
     (8)由政府選派因公出國之人員。
     (9)擔任戰地重要工作之人員。

    3.儘後召集:(兵役法第四十條及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實
    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國家為支持戰爭保留前後方所不可缺少之人員,於應
    需員額無妨害時,得儘後召集之。)
    ( 1)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
    ( 2)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
    ( 3)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
    ( 4)同父兄弟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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