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優先分發戶籍地服役:
( 1)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戶或役政機關核列生活扶助戶。
( 2)兄弟二人(含以上)先、後入營,已入營者未在戶籍地服役,得由後入營者
提出申請優先戶籍地區抽籤分發。
( 3)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常備兵役或替代役,因作戰或因公死亡者。(以1人為
限)
2.可申請調返戶籍地服役條件:
( 1)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戶或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戶者。
( 2)兄弟二人(含以上)已同時在營,不論其身分為官、士或兵,均未在戶籍地
服役者(不限軍種),得由一人提出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惟其剩餘役期必須在半
年(含)以上。
( 3)父母、兄弟姊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以一人申請為
限)。
( 4)常備兵因家庭變故無法維持生活,申請提前退伍,不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
規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者,由各總(司令)部依申請及證明資料,查證其
家況確需扶助者,於權責範圍得核定調返戶籍地區單位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