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役類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區分如下:
1.社會治安類:
(1)警察役:(機動保安警力、社區巡守、交通助理、收容處所及矯正機關警衛
等)擔任機動保安警力、守望相助社區巡守、交通助理、刑事鑑識、矯正機關警
衛、收容處所警衛及駐校警衛等輔助勤務。
(2)消防役:擔任救災及傷病患救助等輔助勤務。
2.社會服務類:
(1)社會役:擔任獨居老人與病、殘榮民及身心障礙者之照顧等輔助勤務。
( 2)環保役(水利維護、環境保育等二種):擔任環保稽查、檢驗、資源回收、
環境清潔、幅射建築物偵檢、河川巡防、水井查察、集水區保育、閘門安全維護、
山坡地保育及野生動物獵捕查緝等輔助勤務。
( 3)醫療役:擔任山地、離島、偏?地區及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醫療保健服務、防
疫、公共衛生之稽查等輔助勤務。
(4)教育服務役:擔任山地、離島、偏?地區國民中、小學教育輔助勤務。
3.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類別:如司法行政役、文化服務役、經濟安全役、土地測量
役、公共行政役、外交役、體育役及觀光服務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