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前項役男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立案。
2.依前項規定申請服替代役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 1)自傳。
( 2)理由書。
( 3)切結書。
( 4)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証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