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殘廢經 送指定之國軍醫院檢定確屬不堪服役或繼續接受訓練,始可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停役報 告表,檢同診斷證明書,層報總部核定停役後返家療養(停役後不計算役期,且須自行 負責醫療費用)。 2.前項因病停役人員,所檢附之診斷書如經高雄市後備司令部審查認定無疑義即免再複 檢,逕行判定體位,其餘半年(或一年)後實施複檢判定體位,如屬常備役體位者,應予 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