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隊: 發給當事人離營證件(退伍令、停役令)及「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 (AB 卡)二份(須逐欄詳實填寫)。 2.離營人員: a. 須於離營十五日內攜帶離營證件 (退伍令、停役令)、身分證、軍人離營轉服後備 役報到憑證卡 (ab卡)二份、本人印章及戶口名簿,至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報到。 b. 如逾十五日未辦歸鄉報到,役政單位將填發「催辦報到通知書」,如超過十天仍未 報到,即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