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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檢察官私下接受司法警察機關邀宴是否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4-15 15:18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法政字第09700473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檢察官私下接受司法警察機關邀宴是否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97年12月15日檢政字第0979023095號函。 二、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2點第2款明定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業務往來、指揮監督等各種關係。 三、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至231條參照),爰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間有指揮監督關係存在,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四、公務員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於本規範第7點及第9點規定其原則、例外及處理程序;故檢察官原則上不得私下接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之邀宴,惟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時,應先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前往;若屬因訂婚、結婚等所舉辦之社交活動,於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則無須簽報與知會。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本:本部政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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