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務部109年1月23日新聞稿,有關疫情訊息,將由主管機關疾管署先行查證,如經確認涉及傳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涉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請民眾務必查證訊息內容,勿以訛傳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