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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型電動二輪車請於113年11月30日前完成領牌作業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3-05 10:2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規定,使用中微電車法規修正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應於實施日後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逾期(113年11月30日起)未領用者,依同條例同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併予敘明。
    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強保法)將微電車納保,亦賦予111年11月30日前已使用之微電車所有人2年之過渡期內完成投保且領牌。但微電車投保且領牌後,始納入強制車險承保範圍,因此,投保義務人未投保且未領牌,或已投保未領牌,將不受強保法保障,故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受害人無法向特補基金請求補償(全文可參https://reurl.cc/K4L9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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