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13年8月7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51號令公布,暫行條例之申請期限由2年延長為4年。 二、宗教團體倘有不動產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而尚未提出申請者,務必於115年6月9日前提出申請。 三、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35號(如需條文內容,請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