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收到調解會通知,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經通知三次仍不到場, 且調解會認為未必有成立調解之望者,應視為調解不成立,若當事人要申請調解不成立 證明,填寫不成立申請書後即可發給;但法務部之解釋函說明:若調解當事人一造行方 不明,未受合法送達,無法進行調解程序時,應不得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