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應向何地聲請調解(即那一個區的調解委員會可依法接受申請),依鄉鎮
市調解條例第13條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
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
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每區公所均有調解委員會之設置,辦理下列調解事項:
(一) 一般民事事件均可調解,但以下民事事件則不能請求調解:
1.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及禁止產宣言等事項。
2.事件之內容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及違背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如約定婚姻有效
期間為二年、設賭場等。
3.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等。
4.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5.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二) 刑事事件:則以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