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的效力如下: 調解書經地方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金錢給付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 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 時撤回起訴。 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 撤回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