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83 至 92 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十年中任何一年當期作種稻或種植保價收購雜糧
或契約蔗作或參加稻田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為辦理對象,認定方式如次:
(一) 種稻有案田區:以稻作航測分佈圖或稻農向執行單位(公所或農會)申報種稻有
案之資料認定。
(二) 契約蔗作有案田區:以台糖公司提供之 82/83 年期至 92/93 年期契作資料
認定。
(三) 保價雜糧有案田區:由於保價收購雜糧規定轉出種植者不得再轉入, 86 至 92
年間無新增面積,以 83 至 85 年農會申報有案資料認定。
(四) 參加稻田轉作休耕有案田區:因 83 至 85 年間轉作休耕有案田區之涵蓋範圍
最大,以 83 至 85 年稻田轉作補貼清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