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表件
(一)申請時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驗後發還)。
4.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三個月內)。
5.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輔具評估報告書(三個月內)。
6.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二)核銷時
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四維行政中心-3373390、3373079)。
E-mail : e9061010@kcg.gov.tw 、s885655@kcg.gov.tw 、hibro@kcg.gov.tw
申請窗口
(一)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樓。
(二)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三)本市輔具資源中心:
1.北區輔具資源中心:07-6226730轉142、岡山區公園東路131號、E-mail:Peng.an.fg@gmail.com。
2.南區輔具資源中心:07-8416336、前鎮區翠亨北路392號、E-mail:dear1993051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