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者。
服務內容
1、依據「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費補助辦法」規定,極重度、重度障礙者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中度障礙者由中央補助1/2,輕度障礙者由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補助1/4。
2、除上述法定補助外,64歲以下領有輕、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並「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國內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天」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5%或其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者」,本市針對法定未補助部分另補助最高826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類第二目被保險人保費費率計算之健保費自付額)。另65歲以上領有輕、中度身心障礙證明 ,並「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國內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天」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12%者」,本市針對法定未補助部分另補助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類第二目被保險人保費費率計算之健保費自付額為上限,110年為:826元。
備註
本(113)年度採用111年綜合所得稅率
應備表件
1.本案無須提出申請,由本局自相關建檔系統篩選符合資格逕報送健保署
2.不列入媒體交換:若擔心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後,投保單位可能會從保費減免得知身障身分,影響工作權益,可攜帶身心障礙證明,填寫「高雄市社會保險不列入媒體暨放棄申請書」,得自本局收受申請書之當月開始不列入媒體,當月勞保及健保保費即無身障減免;身分隱藏後1個月起始可攜帶身障證明、印章及存摺封面影本辦理減免費用退回,本局受理2年內隱藏減免費用申請退回。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7-3368333轉3945,E-mail:gemini@k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