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公告自109年4月13日起至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進入郵局營業場所,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二、倘有違反上揭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配合者,由警察機關蒐集提供相關違規事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1條移送衛生主管機關,並由衛生主管機關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