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簡稱環保署)109年4月27日環署毒字第1090031429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環保署參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各類因應指引修訂(包括防疫旅館設置及管理、社區管理維護、大型營業場所、公眾集會等),修正旨揭指引關於場所內消毒方法規定,消毒濃度由原先建議500ppm,修正為1,000ppm,且留置時間建議1-2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