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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費補助申請事項

     

    高雄市前鎮區公所社政業務申請案件應備文件簡介 

    113年1月1日修正      (本簡介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共2頁)

    項 目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前鎮區洽詢電話821-5176分機187

    補助

    標準

    符合國民年金納保對象之被保險人,依『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計算所得,符合下表補助標準,即可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

    補助標準

    換算金額

    民眾自付金額

    一、平均所得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未達21,629元

    30%

    (593 元)

    二、平均所得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為21,629~28,838元

    45%

    (889元)

     

     

     

     

     

     

     

    ★未提出申請者,均以一般民眾身分計算保費(1,186元/月)。

    ★列冊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持有中度、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勞保局將主動辦理保險費減免作業,被保險人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應備

    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受委託人另需攜帶身分證、印章)

     

    二、全家人口戶口名簿影本  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

     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1.申請人(若提供戶籍謄本,需檢附全部謄本)

    2.配偶

    3.一親等直系血親:不論有無同住/同戶;含父母及子女(含出嫁女兒); 

        若一親等直系血親非本國人時,應檢附經外交部授權機關驗證之該外國身份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4.同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外)孫子女、(外)祖父母

    5.納稅扶養義務人

    [全家人口內,如有已死亡之親屬,應檢附其除戶謄本]

    ★備註:可憑本人之身分證、印章申請父母/子女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戶籍謄本請洽本行政中心一樓戶政事務所申請)

    三、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申請表      

     

     

    全家人口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一、領有月退金/月撫金者:月退金/月撫金請領明細。

    二、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年滿16歲以上25歲以下在學者:應檢附學生證(需蓋有註冊章)或在學證明當學期繳費證明;在學並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接下頁)

    四、未持有身分證之新移民:檢附居留證。

    五、教師、職業軍人(含志願役)身分者:應檢附薪資證明。

    六、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者:應檢附失蹤證明。

    八、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應檢附在監、在押或拘禁之證明。

    八、其他: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

    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 如申請人主張戶內人口未就業,請檢附失業/離職證明、未就業證明等足資佐證未能就業之證明文件。
    •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規定計算收入。

    若您仍有國民年金相關問題

    可撥打高雄市國民年金諮詢專線:(07)727-5115轉9

    或親洽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6號1樓 勞保局(高雄辦事處)

    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謝謝您

     

    ~前鎮區公所關心您~ 

     

     

     

     

    國民年金申請書

    國民年金保費補助申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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