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受委託人另需攜帶身分證、印章)
二、全家人口戶口名簿影本 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
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1.申請人(若提供戶籍謄本,需檢附全部謄本)
2.配偶
3.一親等直系血親:不論有無同住/同戶;含父母及子女(含出嫁女兒);
若一親等直系血親非本國人時,應檢附經外交部授權機關驗證之該外國身份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4.同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外)孫子女、(外)祖父母
5.納稅扶養義務人
[全家人口內,如有已死亡之親屬,應檢附其除戶謄本]
★備註:可憑本人之身分證、印章申請父母/子女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戶籍謄本請洽本行政中心一樓戶政事務所申請)
三、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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