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急難救助

    急難救助
    申請要件 設籍本市之市民,因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患重病遭受意外傷害等原因,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應備證件
    1. 全戶戶籍謄本。
    2.  三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繳費通知單。
    3. 死亡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正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處理時限 主管機關或區公所應自文件完備之日起三日內完成審核,並予以救助。但情況特殊者,得視實際需要展延之。
    承辦課室 社會課(應備證件先送該里里幹事初審。)
    洽詢電話 (07)8215176 轉 184專線: 841-5390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