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經建業務

    無自用農舍證明
    申請要件 需無自用農舍
    應備證件
    1. 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不動產證明(最近一個月)。
    3. 土地登記簿謄本。
    4. 地籍圖。
    處理時限 10天內
    承辦課室 經建課
    洽詢電話 (07)8150252
     
    農戶種稻及輪作休耕申請
    申請對象 設籍本區之農戶
    應備證件
    1. 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謄本或有效期間內之租約。
    2. 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3. 私章。
    4. 高雄市農會帳號。
    5. 身份證。
    作業流程 申請人→區公所承辦人受理→課長審核→函送土地所在地勘查→區公所造冊→送農糧署撥款→農會轉帳
    處理時限 受理後送土地所在鄉鎮市區公所勘查確定後送農糧署核發
    承辦課室 經建課
    洽詢電話 (07)8150252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申請對象 設籍本區之農戶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
    2. 地籍圖謄本。
    3. 土地登記簿謄本。
    4.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5.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證明。
    作業流程 申請人→區公所收發文→承辦人審核(及現場勘查)→課長決行(第二層決行)
    處理時限 受理後於實地勘查後七天內發文請相關單位會勘,確定後核發
    承辦課室 經建課
    洽詢電話 (07)8150252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