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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業務

    第六類健保
    申請要件
    1. 無職業之榮民
    2. 無職業暨無眷屬可依附加保者
    應備證件
    1. 首次加保: 
      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影本、印章。生效日一律為85年3月1日) 
      例外: 
      退伍─附退伍令影本。

    2. 出獄─附出獄證明影本。 
      以退伍、出獄當日生效。 
      回國:除籍者一入境登記後設籍滿四個月生效(附戶籍謄本)。未除籍者:以護照85年3月1日後第一個入境日生效(附護照正本)。
    3. 轉入: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影本、印章、健保卡(兒童手冊)、原投保單轉出申報表。(生效日為轉出表上〝原因發生日期 
      〞之翌日)、 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榮民身分者,請加附榮民證影本。 
      滿二十歲之投保眷屬請加附學生證影本。
    4. 轉出:健保卡(兒童手冊)、被保險人印章及身分證、 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新投保單位已加保者,請附〝轉入證明〞。(轉入申報表)以避免重覆保費。
    5. 退保:死亡─健保卡(兒童手冊)、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眷屬印章。 
      服兵役─健保卡、兵役通知單影本、被保險人印章、 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服刑─健保卡、在監證明影本、被保險人印章、 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被保險人退保(轉出)時,其依附之眷屬亦須轉出,改按其他身分投保。
    6. 停保:(出國)健保卡(兒童手冊)、身分證、被保險人印章、 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7. 復保:(回國)護照停保申請表、身分證、被保險人印章、 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
    承辦課室 民政課
    洽詢電話 (07)8215176  分機:23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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