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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救助

    災害救助
    申請要件
    1.  水、火、風、雹、旱、地震、土石流及其他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之災害受影響者
    2. 符合高雄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相關規定
    應備證件

    1.災害救助勘查表(區公所提供)
    2.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3.受災相片
    (1)安遷救助及住屋毀損救助:檢附住屋現況相片
    (2) 淹水救助:由室內地板量起並清楚指認淹水高度及標示門牌號碼之相

    (3)住屋土石流救助:由室外拍攝室內掩埋高度或面積相片
    4.郵局存簿
    5.委託書(申請人與領款人不同者需檢附)
    6.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申請住屋淹水及土石流救助,雖未設籍但實際居住者需檢附)

    處理時限 核定文到後兩周內由社會局撥款
    承辦課室 社會課(由里幹事現場勘查後送件)
    洽詢電話 (07)8215176 轉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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