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災害救助

    災害救助
    申請要件
    1.  遭受水、火、風、地震等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
    2. 設籍本區或報有流動戶口,且實際居住於災害發生地者。
    應備證件
    1.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
    2.  死亡證明書﹝有因災死亡者需檢附﹞。
    3. 診斷證明書﹝須住院治療十五日以上之重傷者需檢附﹞。
    處理時限 3天內核發救濟金
    承辦課室 社會課(應備證件先送該里里幹事初審。)
    洽詢電話 (07)8215176 轉 179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