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業 務 |
調解會簡介 |
本區調解會係由具有法律知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組成,為區民排解紛爭,化干戈為玉帛,歡迎多加利用。
本區『聲請調解』與『進行調解』地點分置兩地,茲將地點、聯絡電話資料臚列於后:
1、聲請調解地點、聯絡電話:高雄市前鎮區康定路151號2樓(前鎮區公所)、 07-8215176轉206
2、進行調解地點、聯絡電話:高雄市前鎮區保泰路303號3樓(保泰路與公正路口)、 07-7235534 |
調解事項 |
一、民事事件:債務糾紛、房屋租賃、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家庭、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祕密、傷害、毀棄、親屬間財產犯罪、車禍、公然侮辱、毀謗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 交通事故有人員傷亡者屬刑事事件,無人員傷亡者屬民事事件。
三、不得聲請調解事項:
(一)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二)以下之民事事件不得要求調解:
- 離婚、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監護權、收養、繼承權拋棄等。
- 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暴利行為之事項。
- 死亡宣告、監護之宣告、輔助之宣告、假扣押、假處分、公證等。
- 未為建物登記之所有權移轉、爭執土地地界所在、動產質權設定等。
- 關於租佃爭議、畸零地糾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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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事件之管轄 |
- 兩造均在同一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兩造不在同一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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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手續 |
(請至公所調解委員會辦理,諮詢電話(07)8215176轉206或利用高雄市民政局線上調解申請服務系統聲請調解https://cabu3.kcg.gov.tw/MediationApply.aspx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以書面〈當事人不克前來委由他人者應填具委任書〉併同相關證件提出聲請,擇期(約15天左右)進行調解。 |
調解流程 |
受理→通知(由本會以郵件通知當事人)→結果→送法院核定→結案(通知當事人)。 |
調解之效力 |
-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
-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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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應備文件 |
- 聲請調解書。 (聲請調解書.ods檔)
- 調解當事人委由他人者應填具委託書。 (委任書.ods檔)
- 當事人身份證、印章及聲請調解相關資料。(調解事件所需證件一覽表.odt檔)
- 兩造合議調解切結公告(兩造合意調解切結書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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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介紹 |
調解委員介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