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準,其限制如下:
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
者,最長不得逾兩年;其核準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
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
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
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
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
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
六個月。
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準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
準用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