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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Q&A

    Q2.役男經徵兵檢查後,發生體位變更情況,要如何申請複襝?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03-27 11:42

    第 十四 條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不准予複檢者,應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行政院公報 第018 卷 第209 期 20121031 內政篇41509

     

    一、 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

     並由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二、 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依前項規定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複檢。

     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因身高體重因素達改判體位標準者,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或檢查醫院辦理複檢。

     就讀醫學系所(含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役男,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公(自)費複檢者,不得於其所就讀學校附設之醫院或見習、實習醫院辦理。

     徵兵檢查會依第一項規定改判免役體位案件前,除符合下列情形者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一、 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

     二、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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