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身心障礙市民本人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證明,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3.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4.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三個月內)
5.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輔具評估報告書。(三個月內)
6.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7.其他必要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