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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Q&A

    Q8. 誰是照顧津貼之請領者?被照顧老人如係自費進住養護中心或護理之家,其 照顧者可否申領本項照顧津貼?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03-27 11:20

    一、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2、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請看護(傭)者。
    3、合於下列對象之一者:
    (1)經本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經社政單位指定之醫療機構、護理之家及社會福利機
    構、團體之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ADL)評估為重度以上,需家人照顧者。
    (2)由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經衛生署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之醫院及精神? 專科醫院所評估確定罹患特定病症項目之一或已持有身心障礙手
    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需家人照顧者。
    4、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且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者。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並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且與被照顧者設籍於同一行政區。
    2、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應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
    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出嫁之女兒或其配偶。
    3、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指照顧者須年滿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 ,未進入就業市場獲致有報酬工作,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在學(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及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以外之在學學生)   
    (2)服兵役。
    (3)身心障礙致無法工作者。
    (4)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
    三、符合申領資格者,發予照顧者每人每月三、 ○○○ 元照顧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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