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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營業場所自主環境消毒參考指引」1份,請相關業者配合辦理。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4-28 09:01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109年4月20日高市府環衛字第10901921500號函辦理。

    二、請百貨賣場、餐廳及其他營業場所依指引進行場所內環境消毒工作,並應做成紀錄,另可於門口適當位置張貼本場所已依指引消毒之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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