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109年4月20日高市府環衛字第10901921500號函辦理。
二、請百貨賣場、餐廳及其他營業場所依指引進行場所內環境消毒工作,並應做成紀錄,另可於門口適當位置張貼本場所已依指引消毒之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