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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宣導

    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宣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9-08 12:03

    1、為強化住宅火災預警,高雄市政府於113年8月15日修正發布《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並自114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範透天厝、公寓、平房等非屬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場所應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稱住警器),經勸導仍未改善者,可處管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2、請市民朋友依規定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1)已領取住警器者,請儘速安裝,切勿僅存放未使用,以確保居家安全。
    (2)尚未申領住警器補助之市民,請即洽鄰近消防分隊或消防局官網線上申辦,以保障生命財產安全。
    (3)市民如對安裝方式不熟悉或有疑義者,請逕洽鄰近消防分隊派員或由宣導義消到府協助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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