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替代役現役在服勤期間,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殘 廢,經其服勤單位轉報內政部指定之複檢醫院檢定確屬不堪服役或繼續接受訓練,經內 政部核定其停役後返家療養(停役後不計算役期,且須自行負責醫療費用),其役籍資料 袋由需用機關送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列管。 2.前項因病停役人員,其所檢附之診斷書如經市政府體位小組認定無疑義即免再複檢, 逕行判定體位,其餘半年(或一年)後實施複檢判定體位,如屬免役體位者,依法核發 免役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