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後備軍人因傷病成殘,體能變化已不堪負作戰任務者,可檢具三個月以內之公私立醫
療院所診斷證明書、二吋相片二張、身分證、退伍令及印章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轉免役
體檢,高雄市後備司令部將排定時間通知前往軍醫院檢查,並依據檢查結果核定應轉服
之役別或免役。
2.為有效簡化作業流程及國軍醫院工作負荷,凡後備軍人持「兵役用診斷證明書」、
「甲種診斷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經國防部核定傷殘通報者,免予參加體格複
檢,依體位區分標準,逕判體位。
3.另持兵役體檢專責醫院「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
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 (台中、高雄)榮民總醫院、三軍總醫院、
佛教慈濟綜合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比照前項方式,逕為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