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員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動員召集開始之時日及編成
部隊,由總統依法頒布之動員命令定之 (無時間次數之限制)。
2.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
上有需要時實施之;其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其
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十個月為限。
3.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其範圍、人數、時日,由
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
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4.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
之;其餘規定與教育召集相同。
5.點閱召集:於點閱或校閱時實施之,其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
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每年一次,每次以一日為限,必要時,國防部得視需要酌
增年限、次數、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