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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洗錢防制新制上路囉~~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03-27 09:32

    1.洗錢防制法106年6月28日施行,提供人頭帳戶或擔任車手,均可能構成 洗錢罪,可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2.金融機構落實開戶及交易之客戶審查程序,多一份關心,多一些瞭解, 健全臺灣金融環境,保護你我財產安全。 3.出入境攜帶新台幣10萬元、人民幣2萬元、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有價證 券、一定金額之黃金及物品,要誠實申報。 4.自106年6月28日起,洗錢防制法新增銀樓、代書、房仲、律師、會計 師、公證人從事特定交易時,也要進行客戶審查、申報可疑交易及保存交 易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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