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最新消息

    【轉知】「電動車充電設備(30kW以下)」自115年7月1日起納入應施檢驗範圍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4-13 17:28

    轉知內政部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5年3月2日經標檢政字第11530003150號函有關「電動車充電設備(30kW以下)」自115年7月1日起納入應施檢驗範圍規定1事。

    :::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