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應具下列資格: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區於本區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領有本市核發
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 2.5 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
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
(三)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 ( 含投資 )200 萬元者,每增加一口以增加
25 萬
元 計。
(四)全戶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 650 萬元者。
(五)未重複領有政府提供之補助或津貼。
(六)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2.申請時須檢具下列資料,至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一)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國稅局出具之全家所得暨財產證明文件 。
(四)申請人郵局存款簿影本。
(五)申請人印章
(六)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