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設籍本市且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補助其健保自付額
保險費,除內政部補助額度外,輕度、中度設籍且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補助標準如
下:
(一)極重度及重度障礙者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
(二)中度障礙者由中央補助二分之一,另設籍本市未滿一年者,由本市補助健保費率
4.55%以下其餘二分之一保費。
(三)輕度障礙者由本市補助四分之一:另若設籍本市滿一年,由本市補助健保費率
4.55%以下其餘四分之三保費。
2.本項補助係依本市社政資訊系統建置之身心障礙者資料辦理,如身心障礙者戶籍異
動,應檢附戶口名簿、身分證及身心障礙手冊向遷入區公所社會課辦理登記;凡戶籍遷
出本市,健保即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