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公司(職業公會、農漁會)應該為員工(會員)及其眷屬辦理全民健保,所以公司(職業工會、農漁會)不可以拒絕為己離職之員工或其眷屬補辦中斷投保手續。如公司(職業工會、農漁會)拒不為員工(會員)或其眷屬辦理,依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除追繳保險費及滯納金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