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苗栗縣政府 115 年 7 月 15 日府環廢字第 1150035098 號函及本鄉鄉民代表會115年8月17日公鄉代22會字第1150000559號議決書辦理。 二、旨揭自治條例業經本鄉代表會第22屆第18次臨時會決議通過,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十七日生效。 三、隨函檢附「苗栗縣公館鄉公所事業廢棄物代清除(運)處理自治條例」公告、令及總說明各1份。